(2009年7月31日 通告 09/019)
在跟進處理通告 09/016 中提及有關網站《香港交通樂園 Hong Kong Traffic Playground》未經授權轉載香港巴士路線牌聯盟路線牌下載中心提供的路線牌及路線牌模擬器作品事件之中,有關網站負責人並無將所有侵權的物品刪除,並於網站內聲明有關內容「是本人精心之作(無聊之作),並不是拿報站機樂園及香港巴士路線牌聯盟」1。因此本聯盟現作出以下聲明:
本聯盟一直對於版權使用採取嚴格政策,以保障各方利益。本聯盟對於有網站涉嫌剽竊多個其他交通網站感到非常遺憾,並希望有關負責人能夠停止有關行為,認真檢討使用電腦網絡時應有的禮儀、態度。如網友在日後發現本聯盟提供之內容涉嫌被剽竊,請發送電郵至 info@hkbrda.org 或與任何一位工作人員聯繫。
有關網站負責人於其網站中刊載以下一段內容,現特指正其誤點:
根據香港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亦指出: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以上資料由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 /question?qid=7006042202028提供)
文章引述的「刑法」乃台灣的刑法,並非香港的法律。而在香港適用的法例為《誹謗條例》(第 21 章)。誹謗乃發言者故意發放失實之陳述,目的為希望令言論目標者在一般人心目中的聲譽受損。在普通法及成文法基礎下的免責情況包括事實(Truth)、特權(Privilege)、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等。本聯盟建議有關人士在決定採取追究行動前先行查證其所指屬誹謗言論是否屬實,再尋求適當法律意見。